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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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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8-04-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將對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第3條作文字修正,以符合實務需求。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依據該辦法規定,實施對象為製造、使用、貯存、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之業者,規定其於運作前應投保責任保險。此一投保制度屬強制性,對於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業者,將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實施兩年來,已促使業界重視及提升毒化物運作場所安全管理,積極採取事前預防措施,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次修正第三條文字內容,可使得法規更能符合保險慣例及實際需求。

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本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3. 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可於環保署網頁下載,並歡迎各界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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