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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檢警調破獲非法清理業者 杜絕空氣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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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7-03-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偕同臺中地檢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去(106)年底破獲臺中市后里區一起藉由合法經營廢橡膠買賣名義,掩護非法再利用廢橡膠,並非法堆置及清除、貯存事業廢棄物以圖取不法利益之環保犯罪案件。這起環保犯罪案在環檢警調共同合作長期監控下,事證明確,並繼續追查相關犯罪網絡後,臺中地檢署於今(107)年3月偵查終結共起訴事業及違法行為人、地主3人,同時需負責後續事業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污染改善責任。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表示,去年6月依據民眾舉報有疑似地下工廠產生刺鼻燃燒塑膠味情資,由於非法業者門禁森嚴、人車不易靠近,因此運用高科技工具從高空至地面進行三維空間立體監控蒐證,除掌握非法堆置事業廢棄物違法事證外,並掌握廢棄物增減變化情形,立即報請臺中地檢署偵辦,並由該署王銘仁檢察官邀集環保署督察大隊、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組成專案小組監控蒐證,於去年11月9日發動搜索及聯合查緝行動,查獲絨○商行未領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以及未經環保機關同意而逕行堆置、清除、貯存廢橡膠、污泥及廢溶劑等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刑責規定。後續並追查到一家位於苗栗縣三義鄉經營塑、橡膠及廢溶劑買賣的○興公司,同樣未領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卻收受清除屬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溶劑,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責規定。相關違法行為人為貪圖一時小利,除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外,還須負責將非法堆置、貯存的事業廢棄物依法妥善清除處理及復原污染場址,實得不償失。

環保署強調,環保機關與檢警調機關已建立良好之聯合查緝行動機制及團隊默契,且不斷精進查緝作為及運用更多的高科技工具及技術,意圖不法者切勿以身試法,不要在廠內燃燒廢棄物污染空氣,並籲請事業應委託合格清理機構清理產出之事業廢棄物並取得已妥善處理證明文件,否則一旦遭非法棄置或未依法妥善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規定應負起廢棄物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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