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境部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
資源循環
113-11-11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於91年1月2日訂定發布,後續於95年8月11日修正,鑑於物價指數調整、審查程序與人力需求成本逐年增加,另地方政府亦反映收費價格已不敷審查使用,因此,環境部檢討修正現行收費基準,使審查費用收取更臻合理化。

環境部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據實際辦理費用成本及物價指數變動情形,修正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同意設置文件、試運轉計畫核准及各種許可證之核發、展延及變更之審查費費額。

二、考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量減少者,未涉及申請文件之實質審查,爰新增為得免繳納審查費情形之一。

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已無清理機構,爰刪除清理機構相關規定,並統一機關名詞為核發機關。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