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配合修正「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係因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調整授權法律名稱由原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依據條次由「第7條之2」修正為「第34條」,相關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草案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研商等行政程序,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請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