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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乾電池應全面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及確認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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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08-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自今(98)年9月2日起,市售的錳鋅及非鈕扣型鹼錳乾電池及附加該二類電池的物品,無論其開始銷售日期為何,均應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及確認文件字號。如經環保主管機關查獲未依規定標示者,製造、輸入業將處以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販賣業則將處以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環保署呼籲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清查市售及庫存產品,應儘速完成標示,以免受罰。

環保署說明,為有效管理汞的環境流佈及杜絕來路不明或夾帶進口的黑心電池,於95年公告「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規定錳鋅及非鈕扣型鹼錳乾電池(以下簡稱指定電池)的汞含量,均應低於管制規定(5 ppm)且需取得「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指定電池製造、輸入業者應於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之包裝明顯處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文字及確認文件字號。此一標示規定首先要求95年12月1日後始於市面銷售之指定電池,至於公告實施前已販售的既有商品,自今年9月2日結束緩衝期,一旦經主管機關查獲未依規定完成標示,即依法逕予處分。

環保署表示,為瞭解目前市售產品標示情形,請縣市環保局自今(98)年8月10日起派員至各大賣場進行訪查,發現仍有7家販賣業者販售的15式產品尚未依規定完成標示,其中以手電筒及外接電視盒產品為大宗,約占60%,這些未標示產品係來自於9家製造、輸入業者,顯示部分業者尚未依照規定完成標示作業。該署進一步表示,各縣市環保局將自今年9月2日起稽查指定電池標示情形,如經查獲未標示的產品,即逕予處分。該署呼籲相關業者應立即檢視產品是否已取得確認文件並完成標示,以免因小失大。

環保署同時呼籲,消費者於選購電池時,不要只考慮價格問題,而是優先購買有標示「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署規定」的產品。使用完畢後,記得要收集電池並送到住家附近的超市、量販店、連鎖超商、連鎖藥妝店、無線通訊器材行、攝影器材行等設有廢乾電池回收筒的地點回收,或是送交當地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共同為環保盡一分心力。民眾若發現有業者販賣疑似違規未標示的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可提供產品品牌名稱、製造國、型式、規格、製造商、進口商公司名稱、產品照片等資料,向當地環保局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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