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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高科技產業園區開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將要求比照歐盟REACH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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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10-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為掌握高科技產業園區廠商使用化學品資訊並據以管理,將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過程要求其進駐廠商比照歐盟REACH制度,除登錄程序外,凡廠商生產、輸入或使用每年大於1公噸之物質,其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ECHA)之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並遵守歐盟REACH制度相關規定,違反時環保署可依環評法規定處分。

歐盟REACH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中文全稱為「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制度」,該制度重要理論依據為「一種化學物質,在尚未證明其安全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推翻先前「一種化學物質,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它是危險的,它就是安全的」的假定原則,要求生產商、進口商和化學品下游使用者對其產品各方面的安全性負責,生產經營者須支付註冊費用,進行實驗研究和風險分析,證明物質之安全無害,並保證在合理可預見情況下,不得危害人類健康或環境,且預防、限制或彌補其影響,對風險提供資訊和技術支援,以擔負化學物質安全性之責任。該制度原強調廠商無數據無註冊許可即無法進入歐盟市場;雖然我國未來園區進駐廠商並不一定有進入歐盟市場之需要,且納入REACh制度將提升廠商生產成本,但環保署表示,為了達到化學品嚴格監控管理之目的,將於環評審查過程要求園區進駐廠商遵守歐盟REACh制度相關規定。

部分環保團體將上述歐盟REACH制度曲解為「准許毒物排放汙染環境」,恐已誤導民眾認為本署縱容排放毒物。事實上,環保署定期針對放流水標準調查評估檢討修正,並初步規劃將於放流水標準中增訂總有毒有機物TTO項目,或同時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中增訂放流水全毒性管理章(Whole Effluent Toxicity, WET)來管制新興高科技廢水排放,另透過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就廢(污)水特性、承受水體水質及承受水體用途(包括農業、漁業…等)因素通盤考量,要求較現行法規嚴格的排放標準,同時透過持續監督,要求開發單位落實承諾的減輕對策,期能達成環境影響評估預防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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