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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攜手減碳 北市淨零自治條例須依地制法釐清是否牴觸中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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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2-08-28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有關媒體報導台北市議員指中央卡「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一事,環境部說明,應屬誤解。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此自治條例具有罰則,應報行政院核定,且條文如有與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臺北市政府報行政院之淨零自治條例經各部會審慎檢視,刻正研處中。環境部強調,樂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相關自治條例,不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應辦理事項,包括成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及經中央核定的「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該府更應積極優先推動執行,中央地方攜手合作,加速減碳。

環境部說明,臺北市政府於去年7月函送「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至行政院,行政院旋即交由環保署會商相關部會。因自治條例內容涉及面向廣泛,包括溫室氣體盤查、減量標準、交易及增量抵換、設立基金及上市櫃公司資訊公開揭露機制等,並且有罰則規定。期間適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環保署先彙整各部會檢視是否有牴觸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法規疑慮之條文,請該府補充說明。

今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 2月15日公布施行,該自治條例經各部會再行檢視是否牴觸「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行政院就有關機關意見及促請注意事項函請臺北市政府提出回應說明。6月26日臺北市政府將補充說明送行政院,行政院已召集相關部會研商討論中。

環境部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明定,為達國家2050淨零排放目標,需要各級政府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合作。樂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訂定自治條例,但仍必須符合地方制度法相關規範,中央地方攜手合作,加速減碳,共同為2050淨零轉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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