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業於111年3月24日修正發布「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重點有二,一為針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訂定申報門檻,估計約有2千多家列管公私場所可免除申報,環保單位一年可減少約7萬件申報審查案件,約節省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行政成本;及增加補繳金額分期繳納可延長至36期之規定。二為強化管制監測資料提報資料規定,及不符合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規定時,採取以查核資料核算最高空污費之處置方式,期嚇阻工廠以不實造假的煙囪自動連續監測資料短報短繳空污費,及增加主管機關審查空污費申報之審查效率,以達簡政便民目的。
環保署表示,本次主要係針對地方環保局與業者於實務執行所遇問題及爭議進行相關條文修正,修正強化空污費收費辦法之相關管制措施,並使規定更臻合理及符合實際。關於固定污染源(不含營建工程)空污費申報部分,為簡政便民,增訂申報排放量之最低門檻,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與粒狀物排放量之應申報門檻規定為超過每季10公斤。而針對追補繳之分期規定,增訂補繳差額在2千萬元以上時,可延長分期至36期分繳規定,以降低業者補繳空污費之負擔。另為防杜公私場所藉由造假連續監測資料,短報短繳空污費,增訂煙囪連續自動監測連線資料查核規範事項;明定不符合規範時,增加環保機關針對檢測原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之查核機制,並以檢測結果或排放係數進行排放量計算空污費,可擇定最大值核定應繳空污費。此外,為降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公私場所對於重新核算或追繳期限之認定爭議,增訂重新追溯核算期限,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通知提報查核資料時間之前一季起,若有發現不符合規定者,得重新追溯核算5年內之應繳空污費。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