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修正,環保署為擴大一般廢棄物再利用成效,爰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
環保署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4條第2項授權,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明文將原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2項及附表所定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之一般廢棄物其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整併至本公告,包括廚餘、水肥、廢潤滑油、廢食用油,並將廢鐵、廢紙、廢玻璃、廢塑膠、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天然或人造纖維布、一般垃圾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等屬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之類別一併納入,以促進資源永續循環。
環保署呼籲,民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均應依相關規定妥善排出及清理一般廢棄物,且加強資源回收並朝永續循環利用,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公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