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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環境日起新措施-違反環境教育法裁罰基準上路,除了罰鍰還需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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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99-12-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教育法將於100年6月5日環境日施行,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諸如: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境教育法等,經裁處罰鍰新臺幣5千元以上、停工、停業者,除依該法規定裁處行政罰鍰之外,將還需依環境教育法裁處環境講習1小時至8小時不等之時數,除有效遏止環保污染事件外,並需參加講習來導正污染者之違法行為。

環保署表示,我國環境教育法自99年6月5日公布,主要內容包括了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並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將令其接受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發生。

環保署說明,依該等基準規範,未來裁處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將接受1小時環境講習,超過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其裁處金額與違反法規之同一條款適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額之比例,計算其接受2小時至8小時環境講習,而被裁處停工、停業者,一律接受8小時環境講習。

另該等基準也規範,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該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經命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裁處5千元,拒不接受該法第23條或第24條第1項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第1次違反裁處5千元,經裁處後仍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其按次裁處金額得依第一次裁處金額逐次遞增5千元至上限金額,並再裁處環境講習。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發布之裁量基準自100年6月5日起生效,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環保法規網頁,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至該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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