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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企業負擔!環境部與金管會攜手調和盤查規範、建置範疇三係數並研訂反漂綠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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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5-06-17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並順應歐盟永續綜合套案(EU Omnibus I)放緩與簡化趨勢,環境部與金管會展開跨部會協商,將調和盤查規範、合作建置範疇三碳排放係數,以避免企業重工並降低成本。此外,針對坊間氾濫且收費高昂的 ESG 獎項與顧問服務,環境部預計於 115 年底前訂定反漂綠指引,建構透明且具公信力的綠色生態系,引導企業落實真實減碳。

一、溫室氣體範疇三無須強制確信

金管會於去(114)年底已公布上市櫃公司分三階段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針對第三階段(實收資本額未達 50 億元)之企業,自 2028 年起適用該準則編製永續財務資訊,並於 2029 年起申報。

為給予充分彈性,上市櫃公司範疇三揭露延至適用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第三階段企業可於 2032 年揭露2031年範疇三盤查數據);且目前 IFRS 準則及金管會、環境部均未要求範疇三數據必須取得第三方確信,此舉將大幅降低企業初期的遵循成本。此外,考量第三階段之中小型業者資源有限,金管會正透過問卷調查,評估參考歐盟及國際趨勢簡化中小型業者適用永續準則的相關規定,例如延後或豁免「氣候以外之永續資訊」及「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可能性。

二、盤查規則調和,優先建置電子半導體範疇三係數

為解決兩部會盤查規定不一所導致的重工問題,金管會除允許直接引用環境部列管事業之範疇一、二查驗結果外,金管會亦將範疇一、二的確信申報期限放寬最遲至每年 10 月底,藉由申報期程的一致化,免除重複查驗之成本負擔。針對企業反映範疇三資料蒐集困難、供應鏈係數不足等困境,環境部將與經濟部、金管會等部會共同合作,逐步建立範疇三本土碳排放係數。另因「半導體」與「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出口金額占比高,配合全球供應鏈需求,將優先規劃建置相關係數。

三、參考歐美綠色規範,研訂臺灣反漂綠指引

有鑑於部分事業不當引用永續獎項、誇大局部績效而引發漂綠疑慮,環境部將參考歐美最新趨勢(如禁止未經驗證標章、要求揭露評比利益關聯、聲明須具備證據等),訂定「企業使用永續獎項與永續標章之反漂綠指引」,引導臺灣由「鼓勵揭露」轉向「管制宣稱」,防範誤導消費者與投資人。

環境部強調,該指引核心在於規範事業於廣告、報告書或商品銷售中的「使用行為」,必須符合:真實有效、範圍相稱、禁止模糊三大原則。同時,評鑑單位亦應遵循完整揭露評選基準、揭露與事業間之利益關係、考量重大負面違規事件並善盡調查責任等原則。

環境部表示,2050 淨零排放需務實推進。政府將持續完善碳盤查基礎建設,並以實質的金融誘因引導減碳。未來將與金管會緊密協作,陪伴企業穩步前行,共同打造具備國際競爭力的永續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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