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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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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1-01-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為增進全民環境教育之落實,環保署依環境教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訂定發布「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獎勵項目為民營事業、學校、公部門(含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基金累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團體、社區及個人等6項,希望藉由獎勵對象的增加,鼓勵民間企業、政府機關(構)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擴大參與層面。

為落實地方政府推動環境教育,「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其作業流程將先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初審績優者,地方政府先行頒獎表揚,再將各類最優者1名,送至環保署進行複選及決選,每個獎勵項目將選出1名特優者,共計6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1座及獎金;其餘3項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1座。另選出5名優等者,共計30名,其中團體、社區及個人各頒給獎座1座及獎金;其餘3項獎勵項目各頒給獎座1座。

本辦法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日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首頁→環保法規→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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