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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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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2-06-1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為加強落實環境用藥查驗登記管理,發布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之規定,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加強對消費者之保護及用藥安全,內容包括天然物質作為防蟲用途之管理,必須檢具確實為天然成分並具有防蟲效果之證明文件;以二氧化氯為有效成分之環境衛生殺菌劑必須依規定辦理查驗登記,並配合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殺蟲劑毒性分類調整修正環境用藥毒性分類,另配合外交部相關法令修正「簽證」為「驗證」。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特別將作為環境衛生殺菌用途之成分「二氧化氯」納入環境用藥管理,並自103年7月1日起應先申請取得許可證,始得製造或輸入。天然物質作為防蟲用途者,應自103年1月1日起檢具天然成分及防蟲效果之證明文件。另為確保環境用藥藥劑之穩定性及品質,自103年7月1日起申請業者必須檢具藥劑之物理化學性質檢測報告供審核。

本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最近環保法規內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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