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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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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
112-03-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為配套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電子化作業,環保署於112年3月3日修正「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除新增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未來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之規定外,並與環保專責人員及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方式一致,也參酌「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本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強化專責人員代理制度,代理人資格修正為具有參加同類別專業技術人員之訓練資格者代理;明定禁止行為及業者的管理責任;釐清權責及違反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訂有罰則、請假紀錄之管理及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之準用規定等,使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更完善。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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