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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食安、護健康、保安全-接軌國際增列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加嚴管理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配合船舶防污系統公約列管環丁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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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
114-05-08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環境部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與「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將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NPEO)與環丁烴等物質新增列管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並訂定相關管制措施,以維護環境及人體健康。本次修正公告將於114年6月1日生效。

環境部指出,PFOS及 PFOA為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因其在環境中不易分解,具有生物累積性,可能透過食物鏈影響生態系統及人體健康,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亦已分別將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PFOS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納入附件A應予以消除清單及附件B應予以限制清單。本署參考公約新增5種PFOS鹽類與相關化合物、352種PFOA鹽類與相關化合物,並依據公約限制其得使用用途。

NP與NPEO具明確之內分泌干擾特性,可模擬體內之天然荷爾蒙,進而影響人體生理健康及幼童正常發育,環境部已於96年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並禁止用於製造家用清潔劑。

環境部持續掌握NP及NPEO國內外管制情形,考量其內分泌干擾特性對人體健康危害特性明確,對水生生物及生態環境亦具不良影響,參考歐盟規範,加強NP及NPEO管制,調整管制濃度為0.1%,限制使用於製造清潔劑及其他具環境風險相關用途;並配合「廢棄物清理法」限制NP及NPEO清潔劑輸入,全面阻隔含NP及NPEO清潔劑,守護國內環境及國民健康。

而環丁烴因具生物濃縮性且其毒理特性明確,參據國際禁用規範將其列管為關注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且明定不得將其用於製造防污漆、防污系統及殺生物劑。
環境部強調,為使業者有足夠時間因應,將分別提供既有運作業者一年半至二年緩衝期,並鼓勵業者尋找替代物質,以降低對國內環境及國民健康的影響。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Page/B514A5023133ED27),或於隔日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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