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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者需提出災害預防及應變作為,減少毒災危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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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6-11-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於本(5)日發布「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除輸出、廢棄者外,依規定應於申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許可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期建立事前預防處理制度,降低危害。

環保署表示,原於 90年9月6日公告之「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只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才需提出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審查,未來依據新發布的辦法,實施對象已從以往的急毒性(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業者,擴及運作難分解(第一類)、慢毒性(第二類)之毒性化學物質業者。

環保署指出,該辦法並將依運作量分階段實施,並給予依法已取得許可證、登記文件之運作人給予半年到一年不等的緩衝期準備。運作總量符合氣態在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液態在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十公噸以上,或固態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一千二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四十公噸以上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半年內,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他達大量運作基準者,則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一年內,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備查。

環保署又指出,該計畫內容包括計畫摘要、危害預防及應變三大部分,運作人應依計畫實施。運作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其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應摘要供民眾公開查閱,該署希望藉此促使業界重視及提升毒化物運作場所安全管理,積極採取事前預防措施,以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

環保署表示,運作人應每二年檢討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如有發生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者,應於半年內重新檢討計畫內容報請備查;若涉及毒化物製程、貯存位置變更亦應重新備查。該署在發布前述辦法同時已停止適用「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希望相關業者都能依照規定,於所訂期限內提出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送審,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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