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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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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3-08-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

環保署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為辦理化學物質登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核可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草案,將法規名稱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並明定申請化學物質登錄及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核可之收費標準;另降低中小企業衝擊,登錄人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資格,優惠其化學物質登錄審查費用。

環保署表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自96年8月22日發布修正至今,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各類許可證、登記及核可文件申請案件審查全面網路化,衍生毒性化學物質各類運作申請案增加成本,另因應納入化學物質各項登錄案件審查,大量增加行審查案件及文件核發,遂依行政程序法及規費法規定,對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案規費進行檢討,依其資料審查程序及人力、設備等予以修訂審查費。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achch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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