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5年1月6日修正6項放流水標準,基於降低農地污染之風險,對於特定區域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加嚴鎘、總鉻、六價鉻、銅、鋅及鎳等重金屬管制限值。
環保署指出,考量放流水經處理後雖已符合現行管制標準,但排入之承受水體若屬基流量較小之灌排渠道或其他水路,因重金屬具累積性,恐導致灌溉作物和農地受到重金屬污染。故對於放流水排放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依劃定級別之不同,分別加嚴鎘、總鉻、六價鉻、銅、鋅及鎳等重金屬之管制限值。
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水質已不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該區域內不得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而既設事業之6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所定之管制限值;既設污水下水道系統6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一,相較於總量管制區內事業加嚴後之限值為寬鬆,以鼓勵事業進駐工業區內。
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水質尚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允許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設立事業之6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所定之管制限值,新設立污水下水道系統之6項重金屬管制限值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一。另既設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6項重金屬管制限值均為放流水標準管制限值之二分之一。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的標準為「放流水標準」、「化工業放流水標準」、「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放流水標準」、「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除應妥善操作廢水處理設施並提升功能效率外,並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減少化學品流入廢水處理設施,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