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間運用公、私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環保署依環境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為鼓勵設施場所之設置或推動環境教育,環保署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捐)助其與認證或辦理環境教育有關項目之費用。並對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向本署提出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且取得認證未滿兩年,及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且最近一次經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評鑑優異,酌予提高補(捐)助經費。
此外,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者於接受環保署補(捐)助辦理環境教育時,應於受補(捐)助年度提供參加環境教育者門票費、解說費、材料費、設施使用費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有關費用之優待。
本辦法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日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epa.gov.tw/) 首頁 > 環保法規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瀏覽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