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新修正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3項規定,於96年12月17日正式發布「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未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只要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得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依法規訂定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環保署表示,該辦法主要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運作人如採行相關對策及控制方法,並證明可預防或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得申請解除對列管毒化物所定之限制或禁止事項,亦即未來運作人欲新增毒性化學物質得使用用途者,環保署將採個案方式審查,並於核准後,運作人方得使用。該辦法之前身,86年5月15日公告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新目的用途作業要點」,亦於96年12月17日公告停止適用。
環保署指出,目前依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中,不少為工業界製程中產製或使用之原料,環保署未來除將適時公告禁限用該等化學物質之相關用途外,對採行對策及控制得宜之業者,也可依法解除其禁限用規定,以兼顧環境保護與國家產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