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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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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3-05-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

依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因應國際化學物質標示及分類規定,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本次修正幅度不大,主要是回歸國際用語,將「物質安全資料表」改為「安全資料表」。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將法規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二、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第2項之內容及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簡稱GHS),將本辦法中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

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及標示系列分類,已明定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標示,刪除原辦法中附表一,回歸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ylr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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