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與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合作,首次利用衛星航照查獲伊朗籍「SARVIN」輪在我國西部海域非法偷排廢污油,於107年3月2日依違反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裁處最高罰緩新臺幣150萬元,並於3月4日成功利用該船停泊高雄港時,會同包括交通部航港局南部航務中心、海巡署第五海巡隊、第五岸巡總隊、61大隊機動站及高雄市海洋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協商該船舶所有人授權台灣船務總代理公司現場繳納罰鍰新臺幣150萬元,向國內外宣示台灣維護海域環境,嚴格杜絕不法的決心。
環保署說明,依據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其管轄範圍涵蓋至200海浬經濟海域,範圍廣大,故為監控我國海域情況,環保署委託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研究中心與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 ,下稱NOAA)共同簽署「臺美建立衛星監測海上油污染技術合作協定」(ESTABLISHING SATELLITE-BASED MARINE OIL MONITORING COLLABORATIVE ACTIVITY),定期以衛星航照監控我國領海周遭海域是否有異常狀況並通報環保署。
本次污染案為歐洲Sentinel-1雷達衛星於我國106年10月9日上午5時52分33秒影像影船舶於西南部高雄外海查有疑似偷排油污情事,並藉由臺美技術合作協定,請美國NOAA協助判釋確認本案衛星航照,確認衛星所攝船舶於當時確實有持續排放油污情形。
同時,環保署另請交通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協助就篩選提供嫌疑船舶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資訊,該伊朗籍「SARVIN」輪之船舶軌跡與衛星影像油污軌跡完全疊合,衛星航照所攝油污軌跡長達60公里且無間斷,並持續排放廢油至少2~3小時,數量推估至少5公噸,因偷排惡性重大,環保署隨即依違反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9條規定,依同法第53條規定裁處最高罰鍰,嚴懲此一重大違規行為。
環保署於107年3月4日上午9時藉由航港局通知,掌握伊朗籍「SARVIN」輪將泊靠高雄港,立即邀集相關中央及地方權責單位規劃於船舶進港時執行嚴格之聯合船舶稽查作業,且請伊朗籍「SARVIN」輪之臺灣船務總代理公司,轉達船舶所有人所屬船舶於我國外海有偷排廢油違規事實,並要求該船舶所有人應於進港時繳納本案裁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及依據海污法配合本次聯合稽查相關作業。
經協商結果,船務代理公司表示已獲船舶所有人授權處理本次排放廢油遭我國裁罰事件,現場除收取裁罰書面文件影本外,並當場繳交罰鍰支票予環保署人員攜回繳交。後續環保署還會依據環境講習相關規定,通知船方至我國參加8小時環境講習課程。後續環保署仍會請高雄海洋局等相關單位持續蒐集該船違法事證,並告誡該船不得再犯。
環保署強調,雖然該船油污排放已逾5個月,且船舶惟伊朗籍外籍船舶,相關污染追查及罰鍰追償非常不易,但不論是本國或外籍船舶均嚴禁在臺灣管轄海域有任何違法或污染海洋行為,一旦查獲不論船舶在何處,一定鍥而不捨,窮盡所有力量找出元兇並予嚴懲,以維護我國海域環境,符合國際海洋公約精神。
環保署呼籲,未來仍將持續以衛星及遙控無人機等高科技儀器及設備,嚴密監測我國海域是否有船舶在海上非法駁油或偷排廢污油水等違法情事,並聯合交通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共同執行相關後續追查及登輪稽查工作,期遏止此類違法情形,保障我國國民健康及海洋環境資源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