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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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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4-11-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訓所]

環保署為整合專責人員訓練相關規範,業於104年11月9日預告訂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草案,未來各項環保專責人員訓練、資格、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等共通性事項,將能趨於一致。

環保署表示,目前依各法律授權範圍,針對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有相關子法者,計有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等5個辦法,用以規範事業、負責人及專責人員之責任義務等。

各辦法之訂定,因時空、環境背景不同,致訓練及證書核發、廢止等共通性事項,部分規定不一致;因此,環保署將法令用語明確化並整合各管理辦法不同處,重點包括整合參訓所需相關工作年限、得參訓之技師類別及應廢止、撤銷證書情節、再請領證書年限一致等,並調整資格審核時機,予以訂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至於人員取得專業證照後之設置運用,則宜因應事業或場所之污染管制特性,個別另依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等污染管制業務需要,予以分別訂定各專責(技術)人員應有的業務職掌,並結合對於各該列管事業之要求,便於釐清各項專責人員、事業或負責人之責任義務。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cwei@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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