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全球趨勢的綠色化學環保議題,獎勵在國內致力研發、改善措施及推動綠色化學者,環保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2條第2項規定,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希望藉此鼓勵各界發揮自身力量,共同推動綠色化學,擴大參與層面,以提升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的目的。
本次修正內容除擴大參選資格外,並修正為每2年辦理1次評選、規定參選者報名資格限制、完善評選小組相關規定、另修正獲獎團體及個人除榮獲獎座一座並公開表揚外,個人可獲得獎金,及增訂對連續2次獲本獎勵者,3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之限制,以鼓勵其他團體及個人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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