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毒管法),就檢討精進實務執行及因應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爰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其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經參考歐盟等國際管理規定,本次修正增訂容器、包裝因面積、外型或材質等特殊因素難以標示時,得以折疊式、懸掛式或外包裝標示等之替代方法;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標示與安全資料表資料應中文化,俾資訊揭露及能為一般民眾所閱讀理解,確保在供應鏈間的傳遞。同時調和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明定運作人應依運作情形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
環保署強調,為降低運作人重複設置公告板或備置安全資料表之行政作業,本次修法亦明定場所及設施應設置之公告板內容及其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時,得合併設置,及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濃度不同但其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1份安全資料表的規定。且因應本辦法修正,需修改標示或安全資料表內容,另給予1年施行緩衝期。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