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檢視「環境用藥管理法」各項申請核准案件,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檢討「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並參考物價指數、資料審查程序及所需人力、設備等成本,修正發布「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第2條、第4條。
環保署表示,「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自99年9月17日修正發布至今,為因應環境用藥許可證及許可執照申請案件審查全面網路化,衍生環境用藥審查成本增加,及環境用藥原體減免關稅改以線上申請,考量擴建環境用藥管理資訊系統所增加之成本,予以調整審查費。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發布日起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