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台灣因為環保意識覺醒,許多人士相繼投入環境保護工作,但是如何能使環境保護的志業超越自己有限生命而永久被維持?環境信託即是一個途徑。
環保署表示,所謂環境信託是公益信託的一種類型,簡單的說也就是將「環境」交付到「可信任的受託人」手上,以委託人保護環境的意思而永續經營,而環境被妥善維護管理後,所造成的好處及利益,是由「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享。
據了解,這種具有公益精神的信託,最早是以國民信託(National Trust)的模式出現於英國,1907年由英國國會正式通過國民信託法,允許個人或團體委託或捐贈歷史襲產、土地、房地產等,交予信託組織經營管理,發展至今百年歷史,會員已超過200萬人,是全英國最具規模與影響力的環境自然與文史保育團體。
公益信託向來即為世界各國廣納社會力量,共同保存自然與文化資產的利器。因為環境公益信託具有明確的目的性,所以能適時的提供人民自主性進行土地保護的可能途徑。如何運用民眾的集體力量共同維護環境生態,以「公益信託」為後世留下珍貴的資產,是當前一個重要的課題。
環保署表示,為了因應此種世界潮流,環保署在民國92年己發布「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提供國人對自己的「財產」、「利益」投入「從事有關環境保護事務為目的之信託」一個明確法令依據,期待國人之響應。
「信託」是一個管道,主要是以集合民間資金與資源為手段,而其終極目的,是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因此,受託者是否能妥善經營管理與發展可行的環境教育方案,也是信託目的能否逹成的重要因素。有關「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可上網環保署首頁\教育宣導\環保伙伴\環保公益信託項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