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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調整行政措施及修正法規,提升環評制度功能與審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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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5-06-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行政院林全院長在日前指示檢討現行環評制度,使環評既能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又能提升審查效率。同時,為了因應國土計畫法施行,並且加強政策環評功能,落實環評通過後的追蹤監督,環保署將於近期積極推動環評法規修正,以強化環評功能與效率。

環保署因應提出環評行政程序調整及法規修正草案規劃與期程如下:包括2個月內調整環評審查行政程序、6個月內提出政策環評細項、環評作業準則與認定標準修正草案、9個月內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以及1年半內提出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

首先,環保署將調整環評審查行政程序,構想於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召開前,由環保署至當地先行舉辦公開會議,提前廣徵關切民眾、團體意見。落實專案小組會議以3次為限,之後不再同意補正(特殊情形須經主任委員同意),以提升補正品質及審查效率。另延續現行書面審查程序,聚焦追蹤前次意見回覆情形,有效提升審查效率。

其次,因應國土計畫法第17條規定,涉及土地利用相關部門計畫,環保署將於6個月內會商有關機關報院增列「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另外亦考量增列其他重要政策(如觀光發展等)政策細項。另擬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其中作業準則修正重點,包括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未來國土計畫分區管制之概念,修正「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限制調查表」 ,引導開發單位於適當區位進行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應引用政府已公布之資料,資料不足時再進行現地調查,進而提升環境影響評估之公信力,減少開發行為可能面臨的不確定因素。 關於認定標準修正重點則包括重新檢視開發行為應辦理環評之合理性,例如採礦、涉及土地利用之試驗計畫等。

緊接著在9個月內,環保署將提出環評法修正草案,其重點包括明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扮演更積極角色、切開「開發單位」與「顧問機構」間共生關係、配合國土計畫之推動實施,逐步縫合接軌。

為秉持兩公約的精神,將於1年半內提出「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將原住民、迫遷等人文因素納入考量,落實環評法第4條定義之「社會環境」影響評估,邁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保障人民土地正義及居住正義之一小步。

環保署期盼藉由分階段、漸進方式調整環評制度,修正環評相關法規後,未來能使政府各部門共同肩負對環境的責任,結合民間活力,公私協力達成環保、經濟、公義的永續發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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