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中的重大水利工程「湖山水庫工程計畫」,因未依該項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承諾內容落實控管開發區域的地表裸露面積,造成大面積的開發地表裸露,環保署除了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裁處新台幣50萬元,今再命令開發單位限期提報周全改善之施工計畫,並應依限於97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否則不排除勒令停工。
環保署表示,湖山水庫施工區域之地表開發裸露面積廣大情形,該署於發現後已於97年9月2日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裁處開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罰鍰50萬元,並限期於97年9月30日前完成改善;而為確保地表裸露情形能獲得有效控制及逐步改善,該署已另要求中水局於97年9月10日前提出具體改善施工計畫,將裸露地覆蓋及植生至規定面積,據以督促該局於97年9月30日前確實完成改善,將工程開發對附近空氣品質、區域排水及生態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環保署表示,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限期改善屆期如仍未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環保署可以對開發單位裁處按日連續處罰,按日連罰達30日即可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至完成改善為止。
環保署表示,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行為,不論是公共建設或民間開發案件,均需依法切實遵守審查結論及環評書件內容,決不容許開發單位存有僥倖心理而影響環境品質;該署並籲請所有開發單位應善盡責任,認真執行對環境的承諾,不僅可共同創造優質生活環境,並可維護政府機關或民營企業良好形象,更可避免因違法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