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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重申: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要政策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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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8-12-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針對今日媒體報導:「環保署表示,七星潭屬縣級風景特定區,花蓮縣政府應依環評法規定,要求業者辦理環評。」該報導內容並不正確,環保署特別澄清:七星潭沿海地區開發案,計有「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七星潭濱海渡假村」以及花蓮縣政府刻正辦理中的「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等三案,這三個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情形如下:第一個計畫其環評說明書業於86年審查通過,惟其開發許可尚未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定;第二個計畫如其開發行為屬第一個開發計畫之內容,則第一個計畫需辦理環評書件變更及審查,如不屬第一個開發計畫之內容,則應就該個案區位及規模,認定其需否辦理環評;第三個計畫則因其非都市土地面積達2,875公頃,應實施政策環評。

三個不同開發案,分別說明如下:

一、「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為花蓮縣政府,整體開發面積約314公頃,開發內容包括:原住民文化園區、景觀道路區、海之台地公園、海濱中央公園、海濱綠色走廊等公共建設,惟該計畫未獲中央核定,花蓮縣政府爰向環保署辦理環評變更。該案經環保署審查通過,並已於98年11月23日公告,自公告日起花蓮縣政府免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二執行。惟花蓮縣政府如事後變更開發計畫繼續實施該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須依法辦理環評變更。

二、「七星潭濱海渡假村」,開發單位為派帝娜實業有限公司,屬民間開發案,且依據花蓮縣政府表示,七星潭濱海渡假村非屬「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開發內容之一,與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無涉。七星潭渡假村主管機關係花蓮縣政府,該案是否涉及環境影響評估疑義,環保署已於98年12月2日函請花蓮縣政府本權責查明釐清。

三、花蓮縣政府刻正辦理「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該計畫非都市土地面積達2,875公頃,依據環保署公告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面積10公頃以上,應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是以,環保署已函請花蓮縣政府提送政策評估說明書至該署,後續將召開公聽會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相關團體或民眾如有意願參加,可向環保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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