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有在更換新款式的行動電話後,舊的充電器因無法與新買的行動電話相容,汰換後舊充電器不知如何處理的問題呢?環保署已於97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將廢行動電話充電器納為「資源」,即日起民眾家中不要的行動電話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必須分類為「資源」並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不可混入垃圾中丟垃圾車,若經清潔隊勸導後仍執意丟入垃圾車中,將被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鍰。
環保署表示,近年來電子產品發展迅速,行動電話使用情形相當普遍,民眾換機率逐漸攀昇,因其具回收再利用價值,該署於95年4月17日公告廢行動電話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自95年5月至97年8月止,全國廢行動電話回收量為472公噸,相當於308萬支行動電話。而行動電話業者常依其產品之廠牌、型式不同而產製各式不同的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二種類型,且通常於行動電話汰換後即無法使用,民眾廢棄數量日漸增加。其實,無論是座充或是旅充充電器均具有再利用價值,亦可經由行動電話拆解之生產線一併處理、再利用,目前清潔隊在回收廢行動電話的過程中,也已一併回收其充電器。為了加強民眾對廢行動電話充電器也可回收的認知,環保署特將其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中。
環保署表示,由於行動電話充電器屬於新增的資源分類項目,考量實施初期民眾可能尚未完全瞭解規定,將請各縣市環保局加強宣導,對於未將行動電話充電器分類為資源的民眾、社區、機關、學校,先予以勸導要求當場改善,並於重新分類後才能投入垃圾車,對於少數執意不願配合分類的民眾,始藉由稽查處分方式,導正民眾配合。該署強調,處罰不是主要目的,而是希望透過宣導及稽查方式,促使民眾養成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的好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