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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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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8-04-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簡稱GHS)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簡稱通識規則)相關規定,爰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的標示內容「中英文名稱」、「中英文主要成分」之用詞為「名稱」、「危害成分」,以期與通識規則及「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之標示內容一致,避免事業單位於設置標示時造成困擾。另增列裝有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容積不超過100毫升者,得僅標示毒性化學物質名稱、危害圖示及警示語,以符合運作實況,並切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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