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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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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6-09-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草案,主要修正內容為務實管理,以審查流程為主軸,依申請、審查、核發、免許可、不予許可等先後順序,調整法規架構及條次,並延長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產品有效期限、環境防蟲用天然物質檢測規範、人用化學忌避劑納入管理規定。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新增將人用化學忌避劑納入管理,其審查作業會商衛生福利部共同審查。另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多屬高濃度、穩定性高且限由環境用藥製造業使用,故將其產品有效期限修正為5年。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yueshih.chen@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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