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因應聯合國「汞水俣公約」(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規定含汞產品管制及淘汰期程,預告修正現行毒性化學物質汞管理規定,規定國內汞產品禁限用,強化我國汞之管理。
環保署表示,汞主要經由吸入或飲食等途徑進入人體,一旦進入人體即難被排出,可能引起噁心、嘔吐及腹痛等症狀,長期累積甚至會對大腦、神經系統及肝、腎、肺等器官造成損害,且汞具有不易分解及生物濃縮特性,因此於民國80年公告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本次因應汞水俣公約規範,修正其得使用用途及禁止運作事項,以減低國人暴露風險。
環保署指出,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於西元2017年8月16日正式生效,並規定生活中常見的鈕扣型電池、開關及繼電器、照明燈具、螢光燈、化粧品、農藥相關產品及氣壓計、濕度計、壓力計、溫度計、血壓計等非電子測量儀器等含汞產品,於西元2020年底禁止生產、進口或出口。
除禁止生產、進口或出口規定外,公約另訂有排除條件包含開關及繼電器與非電子測量儀器於無法取得適當無汞替代品情形、用於校準儀器或參考標準用途及部分汞產品訂有含汞量限值等,環保署亦考量業者所提意見,參照公約規範納入本次修正事項得以排除管制。
環保署此次修正管理規定共召開4場次跨部會分工及管制研商會議,研議配合汞水俣公約規範協調我國汞管理分工制度,將透過各部會法令及共同管理機制達成管理目標,另亦召開3場次產品相關業者研商會議,均表示將遵循公約規定逐步改用無汞替代品。本次加強管制,除可與國際公約管理逐步接軌,對我國產業影響亦相當有限,更保障國人健康及維護環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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