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強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之責,落實產源責任杜絕非法棄置,爰修正「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修正重點,為規範其事業負責人應就現行之巡察稽核紀錄、查訪所委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者之操作管理情形紀錄,予以註記日期簽名確認,期強化事業內部對廢棄物流向之管控而益於遏止非法棄置,並給予相當期間供業者調整以符新制。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