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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毒化物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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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6-07-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化學局今日預告「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期使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運作廠家於安全防護及現場毒化物管理有效落實,修正草案除了強化警報設備以及應變資材規範外,也一併要求提升毒化物運作業者自主管理及事故應變之能力,進而完備毒化物運作廠家預防與應變機制。

環保署化學局表示,「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自96年12月發布迄今施行已逾9年,應與時俱進做適當更新,故參採環保單位執行毒化物運作廠家輔訪經驗,並兩次徵詢及綜整各方意見,同時考量實務面推動可行性研擬草案內容,主要修正重點為新增專用名詞定義以釐清毒化物運作廠(場)法規疑義、規範廠家備置個人防護裝備基本數量、要求監測廠外輸送管線流量壓力、定期檢討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設置及操作計畫書與偵測及警報設備功能相關規定。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參考(Email: shuojyun.sia@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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