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案)經前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審查通過,並於86年10月17日以86環一字第69044號函送審查結論在案。精省以後,本案監督工作由環保署執行。
「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整體開發面積約314公頃,開發內容包括:原住民文化園區、景觀道路區、海之台地公園、海濱中央公園、海濱綠色走廊等。
本案開發單位(花蓮縣政府)以其原辦理之「政府重大經建投資計畫-七星潭海岸風景特定區開發計畫」未獲中央核定,且該計畫所載5個區塊皆未開發,爰申請停止執行原說明書內容及其審查結論。本案業經98年10月30日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86次會議決議審核修正通過,該署並已於98年11月23日以環署綜字第0980106509號公告修正「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自公告日起花蓮縣政府免依原(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二(即變更前86年10月17日86環一字第69044號函審查結論)執行。花蓮縣政府如事後變更開發計畫繼續實施該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二執行,並須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之變更。
此外,由於「七星潭沿海風景區開發建設計畫」未獲中央核定,花蓮縣政府另依「發展觀光條例」及「風景區特定區管理規則」評鑑結果,於87年4月23日以87府建觀字第043286號函公告「七星潭縣級風景特定區」。鑑於「七星潭縣級風景特定區」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均為花蓮縣政府,環保署業請花蓮縣政府應依權責確認,該風景特定區內之各項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即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同時,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若前述計畫有此情形時,花蓮縣政府並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告發處分。
另有關各界關切之「七星潭濱海渡假村」開發計畫乙節,係屬花蓮縣政府權責,該案是否涉及環境影響評估疑義,環保署已於98年12月2日函請花蓮縣政府本權責查明釐清。
關於七星潭附近之空氣品質、水質及廢棄物等環境品質,環保署亦有「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環保法規可予嚴格把關,維護環境品質。
至於花蓮縣政府刻正辦理之「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該計畫非都市土地面積已達2,875公頃,依據環保署公告之「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面積10公頃以上,應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是以,「新訂七星潭風景特定區計畫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已由內政部營建署轉送至環保署徵詢意見,該署已函請花蓮縣政府提送評估說明書至該署,俟其送達後將召開公聽會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相關團體或民眾如有意願參加,可向環保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