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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毒化物許可申請規定,落實地方發證、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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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9-12-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將毒性化學物質各類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完全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達到簡政便民及回歸地方主管權責的目的。

環保署表示,現行毒性化學物質販賣許可證、使用及貯存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已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並核發,僅製造及輸入許可證仍由地方主管機關初審,再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為達簡政便民並回歸地方主管權責,特別進行修正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本次修正尚包括申請所需檢附文件名稱修正為工廠登記文件及商業登記文件,以與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營業登記相關法令修正一致。

環保署表示,相關修正內容,民眾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的業務項目「毒性化學物質」之資料延伸連結「相關法規」(網址為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nameTypeList.aspx?ltype=08&lkind=12)內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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