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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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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3-12-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因應部分廢容器處理管道可能有受阻的問題,環保署於103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及第8條,明定廢容器於回收處理管道有受阻之虞時,可交由該署指定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焚化處理,以紓解回收後無去化管道之問題。

環保署表示,依現行規定,回收之廢容器非經該署許可,不得直接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但廢容器於處理設施停止運作或處理能量不足時,會造成回收處理管道受阻,衍生廢容器長期貯存之環境衛生問題及回收後無去化管道之民怨,該署於是修正「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明定廢容器處理設施停止運作達半年或處理能量未達前一年廢容器產出量之二分之一,致回收處理管道有受阻之虞時,回收之廢容器得交由該署指定之一般廢棄物焚化廠焚化處理,不需先經許可,以暢通廢容器回收處理管道。

環保署表示,該標準已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公聽及研商會議,並參酌各界反映意見後完成修正。相關修正條文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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