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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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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09-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74條規定,配合修正本法施行細則。

除了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將相關規定酌修外,並就本法新增郵購及電子購物規定加以定義、規範主管機關逕行採取處理措施之要件及採取內容,以及參採實務執行之精進作法等,酌增若干規定。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施行細則是針對本法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規定,而本法有關新增事項,例如關注化學物質清單、專業應變人員、基金等,另有授權子法規範,故不在這次細則內容裡。相關子法草案已陸續進行預告中。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公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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