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之數據品質及正確性,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增列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其釋放量應依計算指引計算之。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為提升業者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數據品質及正確性,將原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申報期間,由原來每年1月10日調整為每年1月31日前申報前1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二、為使業者於計算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有一致性之計算基準,使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更符合實際情形,爰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之規定,業者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計算指引計算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又考量各檢測技術等實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採分批公告指定毒性化學物質,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毒性化學物質,其釋放量之計算方法仍應依第7條第1項規定為之。
本次修正發布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區」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