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已完成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環境保護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部分條文,該要點於97年8月26日訂定後歷經1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配合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通案性行政規則之訂定,除刪除不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外,新增通案性行政規則至本要點。
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刪除現行條文第6點及第11點有關董監事選任方式與董事會職權行使之規定。另配合行政院101年2月2日院授主孝字一字第1010001616號函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行政院101年2月3日院授人力字第1010022910號函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行政院101年1月30日院授研管字第1012360042號函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行政院101年1月31日院授法律字第10100014580號函訂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規定,新增上述通案性行政規則至本要點第15點及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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