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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毒化物運作 一年受兩次以上處分 不得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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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96-08-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

環保署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及「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兩項草案,內容明定毒化物運作人在一年內受主管機關開據處分書達二次以上、或連續三年沒有運作,主管機關得不同意展延。

環保署表示,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在本(96)年1月3日修正公布,於是積極配合修正或訂定相關子法。未來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的申請、審查、核發與廢止等相關規定,毒化物運作人可以參考「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草案內容。

為方便民眾申請毒化物運作證照或核可,環保署鼓勵運作人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登記,特別是輸出毒化物,未來不需書面申請登記,只要依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申請輸出簽審文件即可。

「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草案訂定重點為明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提報期限、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項目及應填內容,並要求業者每二年重新檢視,如涉及毒化物種類、製程及貯存場所變更者,應於變更三十日前重新提報;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子法,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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