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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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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08-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3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爰擬具本修正草案。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將相關規定酌修外,並修正本辦法應變車輛之統稱、簡稱、車身顏色識別,並調整本辦法相關條次,以及參採實務執行上之精進作法等,酌修若干規定。

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環保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weiching.tsai@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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