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輿情報導高科技產業配套不足乙節,環保署強調國內環保法規對廢水、空污、廢棄物及毒物管理等,均已完整建制,至於立委希望加強高科技產業污染管制部分,環保署將會虛心檢討,效法歐美精神,以強化企業責任作到資訊透明化。
環保署表示,目前依毒管法已公告列管259種毒性化學物質,並要求第1至4類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廠商定期申報運作量、釋放量及災害事故緊急通報。為推動歐盟REACH法規制度,已先就新設科學園區或其他涉及化學物質之公共建設政策部份,要求進駐廠商參採歐盟REACH精神要意,將該進駐廠商運作化學物質之登錄、註冊等管理制度機制,納入於環境影響評估中。
於高科技產業廢水管理方面,因所含污染物項目繁多,環保署自民國95年起,即開始進行高科技產業廢水特性及特殊污染物污染來源展開長期性的調查,並已與相關業者協商,要求業者在未定訂標準前,採取自主管理,透過源頭減量等方式,減少特殊污染物排放,並自我監測,以免突發事件,造成環境污染。
環保署研擬管制方向有(一)訂定週平均值管理方式,以較長期之水質狀況反映真實水質情形;(二)建立「放流水生物毒性監測試規定」,要求業者自行監測生物毒性,並依法申報;(三)建立總毒性有機物(TTO)管制標準,因應高科技產業廢水污染物微量但多樣的特性;(四)持續調查高科技產業廢水特性,並檢討適當管制方式;(五)持續要求業者自主管理,透過源頭減量等方式,降低特殊污染物排放量。
另高科技產業空氣污染物排放稽查管制工作,環保署已訂有「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項目種類包含生產製造程序中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氫氟酸及鹽酸等空氣污染物。
環保署表示,對於高科技產業廢棄物管理方面,達一定規模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屬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地方環保機關審查,並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地方環保機關依規定勾稽查核其營運申報資料;另工廠產出之事業廢棄物需委託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清除處理機構進行清理,或委由核可之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環保署並經常性針對全國列管之事業,依行業別定期辦理勾稽,並將勾稽異常之事業,列稽查專案移請地方環保機關稽查,如有違規即依規定告發處分。
環保署強調,未來對於高科技產業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將比照當前全世界最為嚴格的化學品監控管理的歐盟REACH制度,規範園區開發單位應就未來引進的區內廠商有申報及登錄等義務,以完整掌握使用化學品相關資訊並據以管理,該制度重要理論依據為「一種化學物質,在尚未證明其安全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推翻先前「一種化學物質,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它是危險的,它就是安全的」的假定原則,並要求生產商、進口商和化學品下游使用者對其產品各方面的安全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