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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說明國內電子廢棄物處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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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1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聯合報10月21日刊登內容提及今年遭全球消費者丟棄的電子廢棄物達8百萬噸…國內資源回收業者不具備將電子廢棄物毒性物質零污染的技術及電子業大廠商缺乏公害防治觀念部分,特此說明澄清。

環保署表示,電子廢棄物因含有害物質之成分,為免危害環境,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其回收、清除及處理除須依「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範辦理外,欲從事其清理業務之業者亦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在符合設施標準規範下,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申請登記,始得為之。

環保署強調,為免電子廢棄物在拆解過程中釋出有害物質,規定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中,不得有拆解之行為,僅具合格處理業資格者可在有效的污染管控下才能執行相關拆解處理作業,該署並施以強力監督查核,以確保廢棄物之處理符合規定。關於本日報載龍潭鄉一回收場污染疑慮,環保署已指派督察總隊會同地方環保單位前往查核。

台灣之資源回收成效深受國際間肯定,是政府與產業界、民間攜手合作的成果,而且有相當多國家來取經,若說我們國內的電子業大廠商缺乏公害防治觀念,實是過於沈重的批評。環保署呼籲為杜絕非法拆解部分,環保署絕不鬆懈,會積極監督查核,也希望各界能共同監督,共同避免環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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