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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提升生活污水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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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6-09-0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為引導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設之設計及管理,環保署於96年9月3日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

環保署表示,現行生活污水相關之放流水標準於87年施行,考量污水處理設施數目眾多,設計處理效率差異頗大,為引導設計及管理,確有需要進行檢討。該署參酌現行「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之處理功能,修正生活污水相關之放流水標準。

本次修正主要有二項,為將社區、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之標準及適用對象,由原區分成大(大於250CMD) 、中(介於50至250CMD) 、小(小於50CMD)三種水量限值,修正成高(大於250CMD) 、低(未達250CMD) 二種水量限值。其中高水量設施維持原大水量標準限值,另低水量者維持原中水量標準限值,即實質提升未達50CMD設施的標準限值。修正後原小水量之管制限值生化需氧量由80 mg/L提升至50 mg/L,化學需氧量由250 mg/L提升至150 mg/L,懸浮固體由80 mg/L提升至50 mg/L。社區、公共下水道系統自發布日起適用修正後之管制標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為98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適用修正後之管制標準。

環保署強調,為減輕承受水體污染負荷,該署依法規授權修正放流水標準,並呼籲各界應定期清除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泥,維持正常操作,以確保設施功能,降低污水對河川環境之污染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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