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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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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0-12-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有效提升廢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簡稱廢四機)回收成效,切合廢四機回收實務交付流程,簡化申報程序及便捷管理效能,環保署將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遵行事項),達到維護永續環境的目標。有關本次修正預告的相關資料將於3日後刊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作為修法參考。

環保署表示,遵行事項自99年12月30日公告,並自100年7月1日實施後,由販賣業者端自消費者處回收的廢四機數量及完整性均有提升,為加速廢四機交付回收處理流程的申報程序,減少環境污染並顧及消費者權益,依實務進行簡化。本次修正重點除簡化表單取消販賣業者申報作業、延長廢四機交付時間外,亦取消免申請備查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便捷廢四機回收程序,提升業者回收效率。至於消費者權益保障部分,販賣業者仍不得拒收、收取搬載運費用,並需提供消費者同購買新四機項目及同數量的廢四機無償回收服務。

該署強調,為廣徵各界意見,環保署將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公會、產業、政府機關及環保團體,依法制程序辦理研商公聽會,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本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使相關規範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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