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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化再生粒料逐步優化 處理技術及原料品質已今非昔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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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10-08-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焚化再生粒料係家戶垃圾及性質相近的廢棄物,經過高溫焚化去除有機物質後之無機殘餘物,成分強度與天然礦物相近,經粉碎篩分去除雜質後之原料,日本及歐美先進國家早已廣泛運用於工程用途,取代天然粒料使用。目前國內焚化廠底渣每年轉製成約80萬公噸再生粒料,在環保單位嚴格把關及中央積極協調下,總體再利用率達93%。

環保署表示,為督促地方政府對再生粒料品質嚴格把關及優先運用於公共工程,每一筆再生粒料來源、用途及去處均需上網登錄供公眾查閱,同時附上品質檢測報告,供使用單位核對。環保署近年並補助地方政府或輔導自設6座公辦再生粒料廠,藉以逐步優化處理設施及原料品質,預計111年公辦廠處理量可達國內57%,將大於民間再利用機構處理量,供應縣市轄內公共工程使用,同時要求地方政府成立跨局處推動小組,由縣(市)府高層主持,協調相關局處盤點轄內公共工程需求,優先使用再生粒料。

環保署表示焚化再生粒料處理過程經過多項程序把關,需符合嚴格之管制標準及規範,以確保粒料之品質。於工程設計規畫階段即審查工程適用及合理性等多項條件,始交由工程單位,並基於工程需要加工再製成多種用途。輿論及環團關切去年焚化再生粒料運用農牧用地之再利用個案,係作為菇舍「非種植使用」之農牧業設施基底層,屬工程材料性質之使用,並不影響農作生產品質,使用符合法令之規定。

至於過去環團質疑國內品質標準與先進國家差異問題,環保署表示,參考日本及歐洲國家最新標準,國內已檢討焚化再生粒料品質標準及溶出管制方法並限制使用地點及用途,自今(110)年1月1日起公告施行最新「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採用「再生粒料環境用途溶出程序(NIEAR222)」作為焚化再生粒料檢測方法,並參考我國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規範,透過使用地分級管理,是目前最嚴格的管理規範。此外,有關報載臺南魚塭等個案,屬於多年以前個案,歷經早期管理及技術經驗累積而不斷修正,目前再生粒料品質已有最嚴格的標準,俾確保應用於相關工程無虞,不論管理方式或品質管制都已今非昔比。

環保署表示焚化再生粒料是經嚴格管理管制所產製之產品,屬合法使用且可替代天然資源,國內自然資源有限,減少天然粒料開採,優先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落實資源永續利用及循環經濟,是政府一貫政策,未來仍以公共工程優先,粒料品質與用途環保單位持續嚴格把關,資訊公開透明,讓工程單位用的安心,民眾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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