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遭誤(濫)用,例如笑氣(一氧化二氮)被不當濫用,其單一物質、單一次違法運作之潛在影響範疇及人數廣泛,僅以現行運作物質數量或違規次數之裁量因子計算罰鍰額度,尚難反映違規情節,同時為顧及法律適用之一致性,爰新增主管機關加重裁處3倍至10倍,情節嚴重者得罰最高等相關規定,已於今(30)日修正發布。
環保署指出,以列管笑氣為例,除了違法運作致人於死或危害人體健康等重大情節,可處最高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1,000萬元之刑責外,於行政罰部分,若是業者違規販賣,可能包含不特定之對象,較之個人使用影響更大,此種情形,主管機關依個案事證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公眾健康之虞」時,可以加重裁處3倍至10倍罰鍰,最高到30萬元,期嚇阻違法情事發生。
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隔日至行政院公報網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下載參閱。